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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水產品品質保證制度

  1. 於養殖中期漁護署會抽取水產品樣本進行中期重金屬測試,根據《2018年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修訂)規例》(第132V章)中附表內的金屬含量上限作參考值。如水產品的初次重金屬含量於養殖中期超出上列參考值時,則必須定期進行覆驗,確保出售時水產品符合香港法例第132V章的標準。漁護署會向有關養殖場發出警告並進行調查及為養殖場提供意見,促請其對現時的作業模式作出適當改變,以減低水產品體內的重金屬進一步積聚。
  2. 漁護署會按需要增加養殖中期水產品的測試項目,檢測項目可包括水產品中潛在食物安全風險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