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品苗種登記制度
- 已註冊的養殖場須於投放大閘蟹以外的水產品苗種14天內或於獲取水產品苗種後的首個巡查日通知漁護署進行檢查,並提供苗種單據或有關苗種來源的個人聲明(須有見證人簽署),以作登記,有關程序請參考「優質養魚場計劃」手冊內附件三。本程序不適用於大閘蟹苗種,有關投放大閘蟹苗種的程序,必須跟從「優質養魚場計劃」手冊附件一第A6至A13節的大閘蟹苗種登記制度。
- 未經登記的水產品苗種日後不能以「優質養魚場計劃」的品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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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的水產品苗種的養殖期不得少於180天或成長期的一半,視乎個別養殖水產品品種而定,及以較短時間為準,否則該批養殖水產品日後不能以「優質養魚場計劃」的品牌出售。在已登記的水產品苗種養殖過程中不得加入或混養任何未經登記相同品種的水產品, 即不得在養有已登記水產品的籠或缸或魚塘内加入或混養未經登記相同品種的水產品苗種。 養殖過程中, 在同一不可分隔的水體加入已登記不同批次的相同品種水產苗種混養, 各不同批次的水產品必須在外觀上可以明確分辨, 否則, 水產品的養殖期會由混養的已登記水產品最後一次落苗時間計算。(已登記苗種混養不適用於大閘蟹苗種)
- 新註冊的養殖場的舊有大閘蟹以外的水產品可在註冊後14天內補辦苗種登記。補辦水產品苗種登記只適用於首次註冊的養殖場,而補辦水產品苗種登記並不適用於大閘蟹苗種。補辦登記的舊有水產品苗種的養殖期不得少於養殖場註冊後180天或成長期的一半,視乎個別水產品品種而定,及以較短時間為準,否則該批養殖水產品日後不能以「優質養魚場計劃」的品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