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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的巡查及監察

  1. 已註冊的養殖場必須遵守「優質養魚場計劃」手冊第三章「養殖場管理」所列的各項守則,及填寫並保存由署方提供的養殖場運作日誌,或使用已得到漁護署事先許可的紀錄方法 (如指定格式的電腦紀錄),內容主要包括購入/賣出養殖水產品數量、餵飼紀錄、養殖水產品健康狀況、用藥紀錄及衛生檢查紀錄等,並於漁護署人員巡查時提交相關紀錄。漁護署會不定期對已註冊養殖場進行巡查,巡查的次數和巡查時間由漁護署決定,檢查養殖場的衛生情況及管理紀錄。水質監察方面,漁護署會不定期收集水樣本作各種分析,如酸鹼度、溶氧濃度、養份、大腸桿菌及霍亂弧菌等,分析項目由漁護署按情況決定。漁護署亦會為養殖水產品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技術意見及按需要提供獸醫支援服務。
  2. 漁護署人員會對已註冊養殖場進行巡查,確保養殖場遵守「優質養魚場計劃」手冊第三章的各項守則。如有違章,漁護署可按手冊內附件ニ圖二所載的程序取消養殖場的註冊。被取消註冊的養殖場於一年內不能再次註冊參加「優質養魚場計劃」。